德政发〔2004〕39号
德清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鼓励创业型科技企业入驻德清县
科技创业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部门:
《关于鼓励创业型科技企业入驻德清县科技创业园的暂行办法》已经县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鼓励创业型科技企业入驻德清县
科技创业园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创业型科技企业入驻德清县科技创业园(以下简称“科技创业园”),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吸引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人才来我县投资创业,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业园是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为拥有新技术、新成果的创业型企业,减轻创业初期的成本和风险,激发创业型科技企业快速成长,培养新型科技企业家。
第三条 科技创业园重点扶持电子信息、软件、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和新材料等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创业型企业。
第四条 科技创业园隶属德清县科技局,德清县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对科技创业园进行管理和运作,为体现对科技创业活动的支持,有关职能部门应为入驻科技创业园的创业型科技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五条 科技创业园为入园企业提供创业发展所需的设施较为完备的科研、办公及生产经营场所,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 科技创业园为入园企业提供商务代理、专业及政策咨询、信息交流平台、项目申报、投融资信息、财会税务、管理培训、会务及商务洽谈场所等服务。
第七条 科技创业园为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融资协助办理有关担保手续。
第八条 科技创业园为入园企业提供物业管理等生活后勤服务。
第三章 入园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入园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必须拥有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科技项目,其研发、生产和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企业具有研发资金、技术及设备等条件,产权明晰,注册地拟在科技创业园;
(三)接受科技创业园的管理。
第十条 入园程序:
(一)申请入园的企业,向科技创业园提交申请材料、可行性报告等有关材料;
(二)由科技创业园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与科技创业园签订入园孵化协议及场地租赁协议,协助企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孵化年限:
入园的企业孵化期3—5年,孵化期满迁离科技创业园后,原则上应落户德清。如迁离德清的,原在科技园享受的各项资金支持、财政贴补应全额返还。
第十二条 对有以下情况的企业,科技创业园有权终止孵化合同,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迁离科技创业园。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受到有关部门追究的;
(二)超出规定的孵化培育范围,从事与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四)违反本办法及不履行入园孵化协议的。
第四章 科技创业园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享受莫干山经济开发区的规费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设立孵化专项基金,扶持入园企业,优先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项目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十五条 对发展前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经科技创业园初审,县科技创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可获得“种子风险资金”5—20万元的支持。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报税务部门备查,可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入园的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二年所得税按县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县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三年内增值税按县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 入园企业可享受优惠房租政策,第一期入园企业可享受20%的优惠,其中海外留学人员或博士等高层人才带资金、带项目到科技创业园创业的,可享受50%的优惠。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经科技创业园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租金可以全额减免。
第十九条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以技术成果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其技术成果可作价出资,属高新技术成果允许超过注册资本的35%。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可以实行小额资金注册,允许注册资本在规定时间内分期注入,但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科技 企业 政策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