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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发〔2004〕39号

 

 

德清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鼓励创业型科技企业入驻德清县

科技创业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部门:

《关于鼓励创业型科技企业入驻德清县科技创业园的暂行办法》已经县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鼓励创业型科技企业入驻德清县

科技创业园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创业型科技企业入驻德清县科技创业园(以下简称“科技创业园”),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吸引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人才来我县投资创业,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业园是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为拥有新技术、新成果的创业型企业,减轻创业初期的成本和风险,激发创业型科技企业快速成长,培养新型科技企业家。

第三条  科技创业园重点扶持电子信息、软件、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和新材料等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创业型企业。

第四条  科技创业园隶属德清县科技局,德清县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对科技创业园进行管理和运作,为体现对科技创业活动的支持,有关职能部门应为入驻科技创业园的创业型科技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五条  科技创业园为入园企业提供创业发展所需的设施较为完备的科研、办公及生产经营场所,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  科技创业园为入园企业提供商务代理、专业及政策咨询、信息交流平台、项目申报、投融资信息、财会税务、管理培训、会务及商务洽谈场所等服务。

第七条  科技创业园为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融资协助办理有关担保手续。

第八条  科技创业园为入园企业提供物业管理等生活后勤服务。

 

第三章 入园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入园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必须拥有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科技项目,其研发、生产和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企业具有研发资金、技术及设备等条件,产权明晰,注册地拟在科技创业园;

(三)接受科技创业园的管理。

第十条  入园程序:

(一)申请入园的企业,向科技创业园提交申请材料、可行性报告等有关材料;

(二)由科技创业园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与科技创业园签订入园孵化协议及场地租赁协议,协助企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孵化年限:

入园的企业孵化期3—5年,孵化期满迁离科技创业园后,原则上应落户德清。如迁离德清的,原在科技园享受的各项资金支持、财政贴补应全额返还。

第十二条  对有以下情况的企业,科技创业园有权终止孵化合同,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迁离科技创业园。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受到有关部门追究的;

(二)超出规定的孵化培育范围,从事与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四)违反本办法及不履行入园孵化协议的。

 

第四章  科技创业园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享受莫干山经济开发区的规费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设立孵化专项基金,扶持入园企业,优先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项目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十五条  对发展前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经科技创业园初审,县科技创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可获得“种子风险资金”5—20万元的支持。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报税务部门备查,可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入园的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二年所得税按县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县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三年内增值税按县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  入园企业可享受优惠房租政策,第一期入园企业可享受20%的优惠,其中海外留学人员或博士等高层人才带资金、带项目到科技创业园创业的,可享受50%的优惠。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经科技创业园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租金可以全额减免。

第十九条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以技术成果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其技术成果可作价出资,属高新技术成果允许超过注册资本的35%。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可以实行小额资金注册,允许注册资本在规定时间内分期注入,但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科技  企业  政策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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