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详情

 

 

 

 

中共德清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德清县实施“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德人才办〔20149

 

 

 

 

关于印发《德清县创业创新领军人才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级机关各部门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南太湖精英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和跟踪服务,助推产业化进程,提升项目引进实效,特制定《德清县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中共德清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德清县实施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导小组办公

20141028          

 

 

 

 

 

 

 

 

 

 

 

 

 

 

德清县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项目在创新驱动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申报和评审认定按照南太湖精英计划申报评审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条  项目管理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人才办)牵头,县实施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实施办)承担具体管理职能,项目落户乡镇(平台)负责日常联系和跟踪服务。

第四条  对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创业项目入选后,由县人民政府与项目实施方签订《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投资创业合同书》,创新项目入选后,由县人民政府、创新领军人才和引进企业签订《南太湖精英计划创新领军人才及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实行项目启动审核制度。创业项目正常运行(具备项目实施的工作场所、团队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到位、主要设备到位并投入使用),且项目领军人才个人实际货币出资不低于政府拟资助启动资金额度的,可以向县实施办申领首笔50%创业启动资金,县实施办收到申请后组织实地考察确认。创新项目正常运行一年后,实施企业向县实施办提交领军人才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企业创新项目申领表,县实施办实地考察后拨付首笔50%产业化配套资金。

第六条  建立项目动态信息管理数据库,记录项目的基本信息、实施进度、资助资金使用等重要信息。实行项目产业化情况月报制度,项目实施方须每月10日前向落户乡镇(平台)书面报告项目产业化进展情况及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由县实施办将情况汇总后,每月15日前报县委人才办备案。月报制度执行情况与项目绩效评估挂钩。

第七条  对创业项目签约后6个月内未完成入选项目公司注册的,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将不再享受南太湖精英计划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估后,取消领军人才项目资格:

(一)领军人才触犯刑律或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企业注销或项目终止的;

(三)实施的项目不属于申报项目或关联度不大的;

(四)未在本地全额对外开票销售的;

(五)领军人才股权减持,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六)项目无有效进展,抽取实收资本挪作他用的;

(七)企业不合法经营,或在税务、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违规的;

(八)经查实,在本县以外多地注册项目,套取资助资金的;

(九)项目绩效评估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十)其他不符合领军人才项目要求的。

第九条  每年对领军人才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由县委人才办牵头,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委及项目落户乡镇(平台)等单位成立评估小组,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同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最终评估结果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由县委人才办发文公布,同时抄报市专项办。

第十条  项目实施每满一年,由评估小组向项目实施企业下达书面评估通知,企业根据评估要求提交完整的评估材料,评估小组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县实施办根据评估小组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报县委人才办。

第十一条  评估内容分项目投资情况、产业化情况、人才团队情况、技术研发情况、项目月报制度执行情况等五个方面及一个加分项,采取量化计分形式,总分值为120分。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及不合格三类,评估得分在90(含)-120分为优秀,60(含)-8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认定为评估不合格: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的(偷税漏税、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拒不整改的;不配合县实施办及项目落户乡镇(平台)日常管理工作,拒不整改的;不配合绩效评估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评估材料或材料不真实的。

第十三条  项目绩效评估合格的,拨付项目剩余资助资金。评估不合格的,暂停享受南太湖精英计划各项优惠政策,允许顺延一年再行评估,合格后兑现相应资金;如再次不合格,终止各项优惠政策兑现,并视情追索之前已享受的各项资助资金。对评估优秀的项目,由相关部门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人才项目,并能优先享受我县其他各项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德清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1028日印发

版权所有 © Pintu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图ICP备:380959609 技术支持:德清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