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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暂行办法

 

第一意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 25)精神,深入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是本办法的实施机构,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小组下设“浙江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办公室”(设在省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专项办),作为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围绕浙江发展战略目标,从2009年起,主要依托重大科技专项和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六个一批”创新载体﹑重中之重学科和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各类园区,用5-10年时间引进并重点支持100-2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浙江创业创新。

第四条  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紧扣发展,突出重点。围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重点引进我省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和科技创新重点领域所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二)强调能力,注重业绩。全面考察引进人才的学历、资历、能力、业绩和潜力,重在引进能够带动新兴学科、攻克关键技术、开发战略产品、发展高新产业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团队。

(三)统筹资源,特事特办。整合各地各部门资源和力量,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加大引才力度,提高用才效能。

(四)强化保障,优化服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入才作为“浙江省特聘专家”(以下简称“省特聘专家”),享受相应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社会保障。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计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专项办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主要依托各类创业创新平台和载体实施,具体由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一)各类科研院所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

(二)高等院校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省教育厅牵头;

(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各类园区和企业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省人力社保厅牵头;

(四)其他各类紧缺急需人才的引进工作由省人力社保厅牵头。

第七条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协同配合,落实政策,优化服务,搭建平台,确保引得进、用得好。

第八条  用人单位作为引才、用才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包括提出引才需求、推荐拟引进入选、提供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全程代理有关特殊政策的落实等。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九条  引进的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一般应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备海外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四)我省紧缺急需的其他高层次创业人才。

业绩突出的紧缺特需人才,经专项办审批,在引才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用人单位根据自身需求物色引进人选,符合条件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牵头组织单位提出申报。

第十一条  牵头组织单位按照有关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提出初选名单报专项办。

第十二条  专项办组织专家对初选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人选名单。专项办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建议人选。

第十三条  专项办将公示无异议的建议人选名单,报工作小组审批。经工作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名单,由专项办批复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服务)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协议期一般为5年。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到岗后,专项办制发“浙江省特聘专家”证书,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特殊政策,用人单位提供相应配套支持。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自荐的方式直接向专项办申报,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专项办商有关部门后按既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省特聘专家可直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聘请为重大科技专项和公共科技创新平台、重中之重学科和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首席教授、首席科学家或政府首席顾问、专家等。用人单位要积极为省特聘专家提供工作平台。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要在财政科技项目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方面给予省特聘专家一定的倾斜,对创办企业的,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其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要注重吸收省特聘专家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规划和重大标准制订、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条  省特聘专家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劳务费比例;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业绩的省特聘专家,可优先推荐二院院士、省特级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以及各类奖励等。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省政府给予省特聘专家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一次性科学技术人才奖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也要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基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产学研结合,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创业机制,吸引凝聚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在5-10年内,省里在符合条件的上述基地中,建立10-20家省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基地。

 

第五章  生活待遇

第二十四条  外籍的省特聘专家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18周岁以下子女,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公安部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为其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尚未获得永久居留证的,可凭《外国专家证》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或2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

第二十五条  对愿意放弃外国国籍并愿意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省特聘专家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18周岁以下子女,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中国国籍(包括港澳地区居民)的省特聘专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定居和落户,并不受住房、居住年限、年龄等条件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省特聘专家申购经济适用房或限价住房,各地各部门应予优先照顾。未购买自住房的,用人单位需为其提供便于其生活、工作的住房,或相应的租房补贴。各地可根据实际,为省特聘专家提供专用房。

第二十八条  省特聘专家在医疗保健方面享受照顾,由工作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九条  省特聘专家及其配偶子女,按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工作地或落户地组织的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权利。用人单位在为省特聘专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为省特聘专家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第三十条  省特聘专家的配偶,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第三十一条  省特聘专家的子女,无论是否拥有中国国籍,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可按照本人意愿,在当地有条件的公办学校就读;高中阶段适龄少年可根据其学业状况选择相应学校就读,与当地学生等额收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选择国际学校或当地公办学校国际班就读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入学问题,用人单位应提供一定数量的子女教育补贴。

省特聘专家的中国籍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报考省内高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外国籍子女报考省内高校的,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第三十二条  省特聘专家的薪酬,由用人单位与其本人协商确定。对到企业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省特聘专家,可实施股权、期权、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三十三条  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省特聘专家凭“浙江省特聘专家”证书向海关申请办理少量科研、教学物品,生活自用品的进出境手续。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加强与驻外使()馆、留学人员组织及国外中介机构的协作,发挥用人单位、知名专家等桥梁作用,多方掌握人才信息,及时征集人才需求,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制定发布引才需求目录,促进人才供需双方的沟通联系。

第三十五条  加强海外高层次人才跟踪联系。专项办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掌握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信息,积极促成来浙创业创新。

第三十六条  省人力社保厅建立窗口,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信息汇总、接洽咨询、与海外引才工作站的日常联系等。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专门处(室)和人员作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具体联系窗口,负责做好人才引进的相关工作。用人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为引进人才做好联系、服务等相关工作。省特聘专家列入省联系的高级专家范围,专项办要建立省特聘专家档案,加强日常联系,建立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及时解决省特聘专家在工作生活中的特殊问题。

第三十七条  协议期满,由专项办会同牵头组织单位对省特聘专家和用人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不断完善引才工作。省特聘专家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意见,经工作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三十八条  专项办根据引才工作进展情况,会同牵头组织单位对各地各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引才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并报经工作小组同意,对优秀引才单位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各牵头组织单位制定相关工作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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