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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德清县委文

 

德委201275

 

 

中共德清县委  德清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和培育高层次

创业创新人才的若干意见

20121211日)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县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着力发挥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引领作用,根据《德清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2年》和《德清县“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我县产业发展需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强化政策保障,完善服务体系,健全市场机制,优化创业环境,服务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大力加快引进、培育并用好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二、主要目标

以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装饰建材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3+X”产业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对人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创新人才引进培育方式,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营造人才创业优良环境,力争到2015年,全县人才总量达到8.2万人,年均增长10.1%,县域经济社会各领域引领发展、方向明确、结构合理、开拓创新、特色鲜明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集群初步形成。

三、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培育的重点领域及重点对象

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是指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强创业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在学科建设、技术开发、产业发展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高端人才。

1重点领域

1)先进装备制造业、通用航空;

2)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3)装饰建材;

4)现代生态农业;

5)现代物流、旅游、金融、商贸、信息软件、公共服务、项目策划设计、经营管理;

6)教育教学、宣传文化、社会管理、医疗卫生等。

2重点对象

1)国家级重点人才: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千人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二等奖及以上主要获得者;获得国家友谊奖的海外专家。

2)省级重点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才;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省“千人计划”入选者;省部级表彰的专业人才;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才;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二等奖及以上主要获得者;获得省级友谊奖的海外专家;省级“特聘专家”;省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

3)优秀重点人才:湖州市高级专家;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主要获得者;博士学位及教授、研究员职称获得者;在国外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研究员职务者;获得市级友谊奖的海外专家;市 “南太湖特聘专家”;市“365”创新团队带头人及重点创新人才。

4)我县急需的社会事业人才:教育系统引进的特级教师、中学正高级教师等。卫生系统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卫生技术人才。文广新(体育)系统引进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文化艺术类人才;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省部级专业比赛二等奖及以上奖项获得者;直接辅导的学员获得运动项目省级第一名或全国前三名的教练。民政系统引进的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社会工作人才。

5)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或省部级技能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企业高技能人才(省部级仅指国家部委及省级人民政府)。

6)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或紧缺专业本科学历以上)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企业急需人才。

四、政策扶持

(一)创业创新扶持。

1.对新引进的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县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经市“南太湖精英计划”领导小组统一评审认定,县财政一次性扶持、分期发放项目启动资金:A类项目300万元,B类项目200万元,C类项目100万元(具体参照市“南太湖精英计划”实施办法)。对我县创业人才项目列入国家“千人计划”的,视作当年度市“南太湖精英计划”A类项目,县财政按同类项目额度给予资助;列入省“千人计划”的,视作当年度“南太湖精英计划”B类项目,县财政按同类项目额度给予资助。若已入选“南太湖精英计划”并获创业启动资金,但资助标准低于“千人计划”配套政策额度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足。对我县用人单位申报的创新人才长期和短期项目、外国专家和青年人才项目,入选国家或省“千人计划”的,按省政府奖励额度,县财政给予1:1的配套奖励。

2.对新引进的第(1)(2)(3)类国内高层次人才来我县创业或开展科技成果研发中试的,由项目承接平台(乡镇、开发区(高新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自主租房的,经认定,在每年最高6万元限额内补贴3100%租金;企业创办后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县留成部分,等额补助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

对新引进的第(5)(6)类国内高层次人才来我县创业或开展研发性项目的,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2年内免收租金,自主租房的,经认定,在每年最高3万元限额内补贴2100%租金;企业创办后2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县留成部分,等额补助给企业用于研发或扩大生产。

3.以上第(4)类除外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县组建企业研究院的,给予企业2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县(市)级企业技术(研发、工程实验室)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20万、10万元资助。新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满1年且经考核合格的,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20万元资助;新建立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5万元资助。企业引进海外智力,属国家级项目的,给予5万元资助;属省级项目的,给予3万元资助;尚未列入国家或省级引智项目的,经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给予5000元资助。

4.第(1)至(6)类高层次人才为主开展与我县产业转型升级紧密关联的科技创新项目研发,被列入国家级高新技术和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每项奖励20万元;被列入省技术创新项目、省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和省高新技术产品计划的,分别给予每项奖励10万元、10万元、5万元。

5.设立招才引智奖,各类人才中介组织或单位、个人每引进1名高层次人才到我县工作,该引进人才在我县服务满3年且按规定缴纳社保经费的(以正式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及缴纳社保经费为准):第(1)类人才奖10万元,第(2)类人才奖5万元,第(3)类人才奖3万元。所需资金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6.鼓励企业储备人才,对首次进入县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工作的“985”、“211”工程高校毕业生(限201061日以后毕业),并与企业签订3年服务期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保经费,经认定,给予就业资助金。其中博士研究生5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本科生2万元,分三年按20%30%50%兑现;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以和企业签订3年服务期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保经费为前提),给予企业2000元的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申报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对组建并正常工作的,每年给予1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县内企事业单位参加由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校企合作、智力对接、赴外招才活动的,全额补助其摊位、会务、宣传等费用。

7.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向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倾斜,优先吸收他们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重点工程建设。

8.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创办企业,在融资、税收、土地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所办企业的产品,符合政府采购产品目录和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实行政府优先采购。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以其专利、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到我县民营企业入股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其中货币资金不得少于总注册资金的30%

(二)素质提升资助。

9.第(1)至(3)类高层次人才参加由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各类国内培训活动,县财政有计划给予资助。参加国(境)外活动的,给予其每年最高5万元的资助;参加国内培训活动的,给予其每年最高1万元的资助。

10.鼓励企业培养技术创新团队。获得省重点创新团队、市“365”优秀创新团队的,按有关规定兑现资助政策;被评为县优秀创新团队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

11.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培训。规模以上企业、人才重点服务单位、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由组织、人力社保社部门参与的各类自主培训项目,所需经费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12.在我县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硕士、博士学位,并继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给予博士6万元、硕士2万元的补助,分3年发放,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13.大力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坚持“重在培养、适度引进”的原则,通过校企合作等形式着力构建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企业每培养一名高级技师,并签订3年及以上聘用服务合同或实际服务3年及以上的,经认定,补助企业培养费用5000元;凡被评为县“首席技师”的,一次性奖励个人5000元。高技能人才或“首席技师”牵头建立并被认定为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企业相应补助。

(三)安居及生活补助。

14.加大人才安居扶持力度。第(1)至(6)类高层次人才,可优先享受人才专项房政策,优先安排入住人才公寓,并享受高层次人才健康服务绿卡、子女就学、家属就业等政策扶持,其中健康体检由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组织,每年一次;其未成年子女转入本县中小学或幼儿园,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入学(园),收费按本县同类学生标准执行。需在本县落户的,可凭本人有效中国因私护照、原国内户口注销地证明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其配偶、子女、父母按有关随迁政策予以落户。

15.对正式落户我县创业创新或调入我县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约3年及以上,而未享受安居住房(人才公寓)政策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3年后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第(1)类人才60万元,第(2)类人才30万元,第(3)类人才15万元。所需资金由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四)其他扶持。

16.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经认定,可优先申报国家和省“千人计划”、省“151人才工程”、湖州市“南太湖精英计划”人选,优先推荐申报湖州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优先参加德清县“千里马奖”、“首席技师”等奖项的评选。对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经认定,县委、县政府授予“德清县荣誉市民”称号。

五、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培育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政策措施,强化工作落实。各乡镇、各部门要把人才工作实绩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目标体系,特别是要进一步强化对人才工作站的领导,落实工作人员,创新工作举措,深入抓好本地人才工作。

2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健全科技创新风险投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创业创新人才实施自主创新项目。对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各类奖励(资助),由县财政承担,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县财政投入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达到0.5%以上,且当年增长幅度不低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增幅。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进、培养、选拔、使用、奖励优秀人才,营造、宣传人才环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以及相关的活动经费,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3完善服务体系。加快人才市场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大力引进国际化、高端型人才猎头和人才培训机构。加强人才信息发布引导,编制发布我县紧缺人才,特别是高层次创新型和拔尖人才开发导向目录。建立我县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联谊机构和信息库,加强日常联系,提供全程服务,实行动态管理。

4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我县引进培育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优惠政策和创业创新环境,宣传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在我县取得的重大成就和涌现的先进典型,着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竞相涌现、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社会环境。

六、其他事项

1.本意见所指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均应正式落户或调入我县,方可享受相应政策优惠和资助。

2.本意见所列“创业创新扶持”第34两项政策,凡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所在企业未完成当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的,不得享受。

3.本意见对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励(资助)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助)。统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奖励(资助)的,晋升到高层次时,应奖励(资助)差额部分。县奖励(资助)部分,视作同一项目县级以上相应奖励(资助)的配套。

4.本意见中所指的各项政策性经费支出,除“创业创新扶持”第34两项政策,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原渠道列支外,其余均在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申领细则另行制定。

5.本意见发布前已经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符合本意见有关奖励、资助条件的,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按现行政策执行。

6.社会事业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奖励扶持规定另行制定。

7.本意见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印发的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德政发〔200763号)自行废止,其它我县已发布的各项人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发: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

中共德清县委办公室                201212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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