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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发〔201534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精神,加快促进我县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一)设立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原有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小升规等奖励的基础上,每年再安排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并视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步增加,重点用于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等。

(二)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公示制度,相关部门定期汇总、及时更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条款,并在政府和部门网站设置专栏,广泛宣传,便于小微企业知晓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严格执行涉企收费减免规定。落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它涉企收费减免规定,实行收费清单公示制度和小微企业缴费登记制度。加强“治乱减负”专项治理,防止变相收费和隐性收费,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四)加大对小微企业有效信贷支持。加强对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信贷的考核,按照县本级财政性资金激励扩大信贷融资规模绩效考核办法,加大对小微企业挂钩考核权重,实行“多贷多存”,重点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有效信贷支持力度

县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设立“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对注册资本达到2000以上、中小微企业日均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在注册资本2倍以上(含)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择优选择数家,实行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补偿范围为担保机构向列入县重点培育库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发生代偿后,待结案后按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当年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代偿损失率分档补偿,代偿损失率低于1%的,补偿60%,代偿损失率低于2%的,补偿40%,代偿损失率低于3%的,补偿20%,代偿损失率超过3%的,补偿10%。如当年应补资金额超信贷引导资金总额,则按比例兑付。对纳入风险补偿库的小微企业进行贷款担保,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不得超过同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对担保机构的其他扶持政策仍按《中共德清县委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德委发201249执行。条件成熟时,建立县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

(五)帮助小微企业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帮助小微企业以专利权、股权、商标专用权等质押贷款,对开展以上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额度补助和风险补偿(其中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补助和风险补偿在县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对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

(六)大力推进小微企业赴资本市场挂牌。建立梯级培育机制,积极引导小微企业赴资本市场挂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快转型发展步伐。对小微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创新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的,按《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企业赴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若干意见》德政办发〔201477规定予以奖励。

三、推动企业创新创业,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七)大力推进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化“德清模式”强化产学研结合,引导小微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通过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协作,实施技术创新。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科技型创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作为投资者个人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对新评定的省、市、县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重点人群201511日以后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小微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每增加一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九)鼓励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小微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智能化”发展道路,鼓励发展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重点培育金属新材、绿色家居、现代纺织、信息经济、高端装备、健康产业、休闲旅游等重点产业的小微企业。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全面落实“个转企”、“小升规”、“限下转限上”的奖励政策。

四、完善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企业集聚发展 

(十)推进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搭建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会计、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专业人才优势,探索采取政府统一购买服务等形式,为小微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市场开拓、标准咨询、财务咨询、法律顾问等综合性服务。

(十一)推动小微企业集聚发展。有条件的乡镇(开发区)要在三年内建立适合本地区产业特色的小微企业创业园(基地),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发展空间问题。小微企业创业园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亩,并科学合理划定创业园的区域和范围。乡镇(开发区)可独立建设或牵头组织小微企业成立联合体共同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鼓励乡镇(开发区)引入民间资本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鼓励企业将闲置厂房改造成小微企业创业园;鼓励乡镇(开发区)通过回购或租赁形式将闲置厂房改造成小微企业创业园。闲置厂房改造成小微企业创业园的,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改造须经规划、国土、消防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乡镇(开发区)牵头新建或改造的小微企业创业园出租给小微企业使用,且第一年租金全免,第二年、第三年租金减半收取的,县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实际已出租使用面积每平方米3/月补助乡镇(开发区)。如应补资金超出专项资金额度则按比例兑付。

新建或改造的小微企业创业园须经县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二)加强小微企业人才培育。小微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纳入全县人力资源培训整体规划充分发挥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有针对性的培训。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充分利用职成教学校的优势,有针对性的开设适合本地小微企业需求的专业,积极向本地企业输送人才。

五、附则

意见中所涉及的财政补助奖励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资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政策中涉及的资金按归口部门专项资金渠道支出。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由县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德清县人民政府

2015109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部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0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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